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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没有利润

作者:[db:作者] 2019-12-23 浏览: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于31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中增加了一项新规定,即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私立学校。 根据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审查草案,私立学校的组织者可以独立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私立学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席李连宁在向代表大会解释时表示,一些常委、地方政府和公众建议,营利性民办学校应限制在义务教育领域。教育部还建议,根据党中央的精神,不允许设立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并建议予以澄清。经研究,建议增加一项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私立学校。” “义务教育具有公益性、包容性、免费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这是一种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县、区人民政府必须“自下而上”的教育。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不仅是各级政府和学龄儿童和青少年的法定监护人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台州市教育局副局长、法学博士冯刘彩表示,近年来,中国民办教育发展迅速。但是,由于制度设计不完善,基层政府监管民办学校缺乏法律依据,“假冒民办教育”问题依然存在,影响了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无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对私立学校的监督和管理,草案建议私立学校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民办学校的组织者按照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专家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将有助于组织者、管理者、参与者和消费者对民办教育的发展有更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对责任、权利和利益有更明确的界定,这将有利于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你怎么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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