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
2018年1月24日星期三,2018年2月22日星期四
上午9:00-11:00,下午1:30-3:30
住在长宁区江苏街、新华街、华阳街、虹桥街、谯周街、天山街,到焦姣第一学区(法华镇路186号,电话:62811609-804);
住在仙霞街、承桥街、北新泾街、新泾镇等。到第二小学区(新余东路242号,电话:62904385)。
有转学意向且符合转学条件的,要按时到相关地方申请转学,每个转学学校会通知家长在2月23日前(含)到学校报名。
具体说明如下:
长宁区义务教育阶段转学申请相关说明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教委规[2017]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说明。
一、转出本区说明(一)转出本市其他区县的学生,只需在原学校打印《上海市中小学生转学信息表》,咨询即可。(2)转学生到其他省市(4步)1。原学校填写《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跨省市专用)》一式四份;2.需要转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盖章的;3.返回原学校并加盖公章;4.小学:去长宁区教育局基础教育办公室(限小学),初中:去长宁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确认。每个相关单位应持有四份表格的一份副本以供备案。(3)留学人员请咨询原学校休学。
二、转移到本区域的相关说明(1)转移对象、
1.本市户籍学生随父母迁入本区;2.本区注册学生从外省(或海外)回到本市;3.从国外定居到这个地区;4.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学生,第一次和父母一起在本市生活,住在这个区。原则上,以下情况不会被转移:
1.学过这方面的同学不会转到这方面;2.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转;3.学期中不允许转学。
(2)申请材料
1.本市注册学生(1)户口簿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2) 《上海市中小学生转学信息表》一式四份;(3)学生成长记录簿(或学生手册);(4)社保学生登记卡(或电子学生证)磁卡(国家学生登记号)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本市户籍学生(1)2018年1月1日后办理的学生户口本、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效《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证明》(详见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持有有效《上海市居住证》且成绩达到标准分的家长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 《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缩写为《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4)长宁区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证;(5)成长记录簿原件(或学生手册);(6)社保学生登记卡(或电子学生证)磁卡(国家学生登记号)原件及复印件。
3.随迁的港澳台学生及华侨子女(1)适龄子女本人及其父母的港澳台侨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大陆台湾居民旅行证及侨务办公室签发的华侨子女来上海。学习身份证明;(2)派出所出具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原件《境外人员临时住宿证》;(3)长宁区一年以上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首次从国外来华留学的外国留学生(1)父母一方在上海工作,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两证原件:《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2)父母一方在上海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3)父母一方及学龄儿童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4)长宁区一年以上有效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5)相关学籍证明。
(3)移交程序1。学期结束,监护人会申请转到原学校。2.携带转学所需的材料(见“申请材料”),到本区指定地点核对登记。3.上报学校:凭相关学校或部门的通知,
(四)安排方式根据当年教育资源的分布和学校名额的实际情况,有关部门将对转学生进行统筹安排。
长宁区教育局201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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