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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学前教育行业自律公约_叶连平

作者:中国 2021-04-27 浏览:

中国军事学院_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办好学前教育”的要求,保证学前教育质量,进一步规范我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科学、可持续发展,强化行业自律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国民办学前教育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负责本公约的制定、修订、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内容

第四条:实践者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以德治国,以人为本”的重要教育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自己的工作与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

第五条:坚持依法办园。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幼儿园的有关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取得合法的办学资格。幼儿园的一切工作都要以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为指导,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依法教学。

第六条:有效保障公园内儿童的安全。认真执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托儿所、幼儿 园卫生保健制度》、《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幼儿园安全、食品医疗卫生安全、校车安全、教具安全和周边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确保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第七条:遵循教育规律,努力提高质量。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倡导先进的办园理念,选拔合格的专业人才,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注重师德师风培养,努力提高专业能力,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八条:严格遵守“备案制度”,依法收取合理费用。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制度和要求,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标准应报教育、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积极接受公众、媒体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对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

第三章实施

第十条: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负责成员之间的沟通和信息交流,监督自律公约的实施,听取并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全体人民的合理诉求,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和民办幼儿园应当自觉遵守,对模范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成绩突出的会员单位予以表彰。对违反公约的成员单位和个人,经调查核实的,将进行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在专门委员会官网上予以通报;对于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都可以向行业协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执法机关投诉,司法机关将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本公约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接受监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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