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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将于7月1日开始施行_河科大

作者:《宁 2021-05-06 浏览:

哈尔滨新东方_河工大学

金融硕士记者从宁波市教育局获悉,《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已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实施。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宁波的学前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普及率逐步提高。目前宁波已基本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营的多元化发展格局,99.2%的注册人口在入学前三年入园。但总体而言,学前教育仍是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整体教育质量低、城乡和公私企业发展不平衡、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管理体制的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教师的整体素质亟待提高,社会地位有待提高。

此外,近年来,人们对“进入公共公园难,进入优质私人公园贵”的呼声尤为强烈。但现行的国家规定(如1989年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和1996年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已不能适应学前教育发展新形势的需要。针对宁波学前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实际需求,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满足公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发展。

据了解,这项规定有五个亮点:第一,宁波应发展一批包容性的私立幼儿园。目前,各县(市)、区正在研究包容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办法。未来,全纳幼儿园接受公共财政补贴的比例将大幅提高;亮点2:社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建成公立或包容性私立幼儿园;亮点3:非专业教师人均年收入是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5倍以上;亮点4:财政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8%;第五,那些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人应该得到相应的处理。

宁波市教育局解读《条例》主要内容

(1)《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从宁波市学前教育发展现状和管理实际出发,《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学前教育机构实施的对学前儿童的照顾和教育。”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2)《条例》如何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条例》第四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同时规定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此外,针对宁波公办幼儿园的实际运行情况和推进全纳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导向,《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适当提高公办幼儿园的比例,积极发展全纳民办幼儿园。”

第四款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公众,以非营利性为宗旨,享受公共财政支持,参照公办幼儿园托幼收费标准收取的民办幼儿园。”

(3)《条例》对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有哪些规定?

《条例》第6条规定了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安排并及时调整学前教育机构的规模和标准,为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提供便利。《条例》第7条规定,城市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的原则建设配套幼儿园,竣工后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条例》第八条规定,住宅小区内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应当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包容性民办幼儿园,并优先满足业主需求。《条例》第9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剩余教育资源和其他资源,在已建成的学前教育分布不足的居住小区内,置换改造为学前教育设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镇(乡)、街道至少应当建设一所公办幼儿园,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当增加公园数量。”

(4)《条例》关于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和审批有哪些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根据上级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宁波市学前教育的实际情况,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许可登记事项、终止清算等作出规定。详见第《条例》章。

(5)《条例》中哪些内容与保育和教育有关?

《条例》第15条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实施保育和教育应遵循的原则。《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和录取要求,强调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考查。《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理教育管理、医疗保健、食品安全、安全管理、财务管理、课程管理等相关制度。

(6)《条例》对员工的资格和权利有哪些规定?

为了从根本上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学前教育,关键在于严格准入员工,不断提高员工待遇。《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全纳幼儿园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非编辑教师人均年收入应当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5倍以上。”同时,考虑到该标准的实际执行情况,《条例》第31条规定,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用途之一是学前教育机构支付的非正规教师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条例》第二十

八条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和保育员培养的有关制度,要求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业务培训、专业发展、工资保障、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有序流动制度,对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和保育员定期实施免费培训。  
  (七)《条例》如何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扶持与保障力度?  
  《条例》针对宁波市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投向不合理的问题,要求各级政府要落实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投入的职责。县(市)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应当不低于8%,不举办高中的区不低于12%。同时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当地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的一定比例拨付经费,并逐步提高。《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用途和重点扶持方向作了规定。《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就学前教育发展中的各类保障措施作了规定。 
  (八)《条例》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与监督?  
  《条例》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分别就学前教育的督导制度、教学评估制度、专项检查和整治、教学研究和交流等作了规定。《条例》第四十一条根据省定价目录及有关规定,将保育费定价方式分为公办幼儿园政府定价和民办幼儿园自行定价。针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费,规定“参照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收取,逐步实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质价统一的收费机制”。《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具体的收费要求。  
  (九)《条例》如何强化法律责任?  
  考虑到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已有处理规定,《条例》不再重复;同时根据《条例》的内容,补充规定了有关的法律责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取缔,并妥善安置在园儿童。”《条例》第四十七条针对教育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安全标准,危害儿童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保育教育的内容、方法违背儿童成长规律,损害儿童身心健康以及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条例》第四十八条对学前教育机构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的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规定了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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