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西教育_插画
随着南宫职业教育中心几起悲剧性校车交通事故的发生,“校车安全”这一话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一方面,校车安全形势严峻,另一方面,农村地区对校车的需求迫切。如何化解矛盾,如何解决问题……经过四个多月的紧急部署、起草、论证,国务院正式颁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校车的安全发展提供了“治愈药方”。
从昨天开始,坐校车的孩子获得了“安全带”。中国政府网站昨日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享受“优先通行”并不回避的罚款200元
遇有交通拥堵,交警应优先放行搭载学生的校车。
载有学生的校车可以在公共交通车道和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此外,学生上下校车应在校车站点停车;没有公共汽车站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车。
至于校车与社会车辆的占用关系,《条例》中也有规定,校车在道路上停车时,应当停在道路右侧,开启危险警告闪光灯,开启停车标志。校车在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车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候,不得超越。校车在同一方向有两个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车时,停靠车道后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候,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校车后等候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为了绝对保障校车的权利,《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条例》规定,未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非高速路时速不超60公里 超载将重罚
“分析去年中国很多校车事故的原因,大部分都与超载超速有关,令人痛心。”汽车行业专家贾表示,这方面的规范确实需要加强。按照《条例》的要求,校车上的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编。针对以往校车事故中常见的超载违法行为,《条例》规定,校车乘客人数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直至消除违法状态,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司机过度拥挤和超速行驶。在高速公路上搭载学生的校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不得超过60公里。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雪、冰、泥泞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尘、冰雹等低能见度天气情况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在设定严格规则的同时,《条例》的内容也体现了人性化。交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放行,然后在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司机须有3年以上驾龄 守五道严规
对于校车安全关键环节的——驾驶员来说,获得这个资格并不容易: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且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三个评分周期未记录满分记录;无造成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酒后驾驶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无上一年度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病,无ep病史
一是驾驶校车接送学生,未按规定放置校车标志,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未按审核确定的路线行驶的;二、学生上下校车不按规定在校车站点停车;三、校车不载学生上路,使用校车标志、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标志;四、校车上路行驶前,未检查校车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者在道路上行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的;第五,校车内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熄火前离开驾驶座。
另外,使用拼装或者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缴并强制报废该机动车;对驾驶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车主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校车标志,扣留机动车,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配备随车照管人员 全程照管学生
关于校车的运营和组织,《条例》明确了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客运企业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立
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配备的校车,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跟以往相比,设立随车照管人员,可以说是校车规范的一大亮点。”贾新光解释,只要学生上了车,随车照管人员就应当像一位细心照顾孩子的家长那样尽职。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分析
像打击醉驾那样严格落实
“徒法不足以自行”。学校、校车生产厂家和运营机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基层政府部门一定要意识到,校车安全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还要狠抓落实,用最大的责任心排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要像依法打击醉酒驾车那样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气势,尤其要注重普法宣传教育和执法落实情况,利用对典型案例的严肃处理警醒、教育校车司机、校方负责人、基层分管领导等各方责任人,力争让校车安全条例在执行力上不打任何折扣,让我们年轻的汽车社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形成礼让校车的文明驾驶风气和汽车文化。
例如,校车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然而就在4月9日下午,广东省阳春市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超载校车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2名儿童死亡,15名儿童不同程度受伤。再回顾一下去年发生的甘肃正宁幼儿园校车事故等惨剧,也多与校车严重超载有直接关系。这足以证明,有了强调校车不得超载的法律、条例还不够,还要在执法层面严格落实,使超载、超速成为校车司机、校方负责人、校车运营机构等相关责任人绝不敢触碰的高压线。
尤其是校车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和五十八条,已经对学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吊销办学许可证、依法给予处分等行政处罚之外,还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一步,应当结合典型案例的具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罚则,以儆效尤。
一个值得担忧的问题是,在校车安全条例提出的“过渡期”内,地方能否严格把关,确保“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的安全运营底线。前不久,就有媒体披露了有的地方使用报废机动车接送学生的情况。记者认为,绝不能让条例根据国情规定的“过渡期”,成为一些地方放宽对运送学生的其他载客汽车监管的借口。同时,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校车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情况予以“顶格打击”。
按照校车安全条例规定,下一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校车安全条例的实施办法。如何在校车安全条例的框架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城乡、地区等差异,制订出便于落实、利于执行的实施办法,将考验地方政府部门的能力和智慧,也是关系到校车安全条例执行力的重要一环。(南辰)
马上就访
幼儿园及高中学生
未被纳入校车服务
“校车是指依照该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条例》中的第二款给校车乘客划出明确的范围,高中生和幼儿园幼儿并不在其中。
对于这一“遗漏”,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园也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于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初中生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普遍表示赞成。对高中学生上下学是否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意见不一致,有的赞成纳入,有的不赞成。”这位负责人如是说,起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对校车安全的特别规定,是针对小学生、初中生的身体条件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
对幼儿园的幼儿乘车安全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至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为体现这一导向,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乘坐不安全车辆
家长也要担责
“不论是从技术层面,还是从管理层面,近期相继出台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其核心还是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贾新光表示,对于各自应该尽到的义务,《条例》中说得明白: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根据《条例》,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在这一条款中,《条例》里的用词是‘应当’,而不是体现权利的‘可以’,这说明保证学生乘坐安全达标的校车,不光是政府、学校的责任,家长也应该尽到注意义务。”律师董欣认为,对于多数不具备专业水平的家长来说,其辨别校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的能力毕竟有限。
“单从《条例》要求校车必须具备的安全设施来看,家长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加以辨别。”他说,首先,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不得提供校车服务。其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也是有据可查。最后,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拿起来就能用。
此外,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相当于飞机专配的“黑匣子”。
校车配套标准应及时跟进
除了昨天公布实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被业内喻为校车安全规范体系里“另一只靴子”的《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仍有待最终颁布。在年初经历约10天的征求意见后,这一国内校车制造最终技术标准却迟迟未能公开,里面的部分内容还一度引起了国内多家商用车企业的热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回应,按照相关规定,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应当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的专用校车。考虑到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有关方面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专用校车国家标准,所以在《条例》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还不能完全满足需求。北京一家汽车制造企业的技术人员认为,既然《条例》已在多处提到了校车质量问题,作为配套规范,《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也应尽早公布,可以给汽车企业留出一定的时间,设计、制造出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产品,保障学生在上下学途中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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