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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教育部门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行为,我省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意见》,要求今后民办幼儿园聘用的教师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
意见强调应严格执行私立幼稚园教师的入学制度。目前在民办幼儿园任教但不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相应的资格。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学前教育教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派遣公共教师来优化民办幼儿园的教师结构,提高民办幼儿园的教师素质。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依法实施。民办幼儿园教师在工作评价、教学研究、继续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的权利。
意见指出应进一步改善私立幼稚园的设置标准,并严格执行收生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重庆市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省制定的基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民办幼儿园的具体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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