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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好学前教育”的要求,保证学前教育质量,进一步规范我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

作者:[db:作者] 2023-12-05 浏览:

中国民办学前教育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办好学前教育”的要求,保证学前教育质量,进一步规范我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科学、可持续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国民办学前教育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单位均应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公约的制定、修订、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内容,第四条:职工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修身养性”的重要教育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自己的工作与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条:坚持依法经营园林。民办幼儿园组织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幼儿园设置的有关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合法资格。
幼儿园的一切工作都要以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为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依法教育。 第6条:确保幼儿园儿童的安全。认真执行卫生部和教育部关于《托儿所、幼儿 园卫生保健制度》、《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幼儿园场所安全、食品医疗卫生安全、校车安全、教具安全和周边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确保安全管理责任到位,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第七条:遵循教育规律,努力提高质量。认真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倡导先进园林管理理念,选拔合格专业人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注重师德建设,努力提高专业能力,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八条:严格遵守“备案制度”,依法合理收费。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度和要求,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标准应报教育和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主动接受公众、媒体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号码,对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章第十条的实施: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负责委员之间的沟通和信息交流,监督自律公约的实施,听取并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全体委员的合理要求,保护委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和广大民办幼儿园应当自觉遵守,对在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方面表现突出的会员单位给予表彰。对违反《公约》的成员单位和个人,如经核实,将进行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在特别委员会官方网站上报告;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任何人都可以向行业协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投诉,由司法机关受理并依法处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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