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清楚:
在外工作不能成为“店主”
反对“丧偶”育儿
结婚离婚的时候要把教育问题解决好
当父母帮助他们的孩子时,学校政府必须承担责任
每年5月15日这一周是省级家庭教育宣传周
……
背景
调查显示,一半的父母不知道如何教育他们的孩子
11月19日,在第十三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莫宗通在《条例(草案)》的解释中提到,制定本条例实际上是为了响应全社会加快家庭教育立法的愿望而采取的实际行动。
莫宗通在解释中表示,根据省妇联及相关部门对家庭教育现状的问卷调查,近50%的家长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约80%的家长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可供参考,迫切需要家庭教育服务。但是,现有的家庭教育服务资源匮乏,服务机构缺乏必要的准入机制和专业标准,服务市场混乱,专业素质不高。同时,留守儿童、流动儿童、贫困儿童和行为不良的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等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努力解决。
突出一个
在外工作不能成为“店主”
语音和视频应该经常交流
父母抚养孩子简直是伤透了心。那么,父母在家庭教育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及时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社会责任、生命安全、身心健康、行为规范、礼仪和生活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品德、健全的人格、劳动精神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条例(草案)》明确了父母要和未成年的孩子生活在一起,如果因为外出工作无法和他们生活在一起,要委托有能力的监护人。对于留守儿童来说,父母并不能感觉到委托人把他们一个人丢下,但他们往往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发展。不要偷懒。现在网络很发达。可以通过书信、语音、视频等方式与未成年子女保持日常沟通,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亮点2
反对‘丧偶’育儿,
父母应该共同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很多母亲经常抱怨“寡居育儿”,觉得父亲分享的不够,照顾孩子的太少。《条例(草案)》明确了父母双方应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不得以离婚等原因拒绝履行。一方要进行家庭教育,另一方要配合。
《条例(草案)》还规定了一些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不应该出现在家庭教育中的行为,比如让孩子辍学,通过侮辱、虐待、实施家庭暴力等方式进行教育,让孩子招摇撞骗、逃学、沉迷网络、校园欺凌等等。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或者以暴力、侮辱、虐待等手段实施交通教育的。未成年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可以向学校、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妇联等单位和组织求助,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亮点3
开一个网上家长学校,
免费指导“如何成为父母”
父母帮助孩子做作业。谁来帮助父母?政府不能袖手旁观。《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托城乡社区教育机构、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等
政府帮助父母的方式有很多!比如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支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同时,还规定政府应建立家庭教育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为家庭提供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免费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和资料,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条例(草案)》还提到鼓励研发易于家长接受、便于互动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新媒体产品。
亮点4
孩子会犯错。学校可以打电话给家长
不苛求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很多家长也吐槽,学校把很多教育问题推给家长,那学校怎么办?在家庭教育方面,学校也应该做点什么。例如,根据不同年龄组未成年人的特点,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给予定期的家庭教育培训、咨询和指导。
如果孩子在学校犯了错误,有必要打电话给父母。《条例(草案)》规定,学校发现未成年人有违纪、违法、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家庭教育提供个性化辅导。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经个别辅导无法改正的,学校及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向专门学校申请改正。
莫宗通在解释中提到,《条例(草案)》并没有盲目要求父母承担责任,扩大父母的义务,而是从底线出发,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列举明确了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求,力求合法合理。
亮点5
结婚离婚登记时,
我们必须解决家庭教育的问题
《条例(草案)》提到,在婚姻登记、出生、幼儿园、中小学招生等方面都有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的明确要求。同时,根据未成年人成长规律和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系统规范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和高中教育中的日常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
例如,婚姻登记机构应对申请结婚、离婚登记的申请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宣传和指导。同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孕妇和新生儿家长等设立学校。开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服务。
亮点6
要求父母接受家庭教育和咨询,
无正当理由拒绝的父母将被记入信用信息
有些父母为了陪孩子做作业,急着住院,有些父母对孩子不够关心。《条例(草案)》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或者使用侮辱、虐待、家庭暴力等手段进行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所在学校、乡(街道)、村(居)委会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给予建议和批评教育。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和辅导。
未成年人因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被公安机关处罚的,有关部门可以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妇联组织或者委托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辅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有关机关责令接受家庭教育和辅导,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予以训诫,并记入其个人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