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教育局:
为了巩固我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整体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教育现代化。在总结调研、实地考察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修订了《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2007年,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根据这一标准,义务教育学校的标准化建设已经启动实施,极大地改善了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有效地促进了各地义务教育办学质量的提高。《办学基本标准》为适应义务教育新的发展形势和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要求而修订。各地要抓紧组织义务教育学校找出与新标准相比的不足,“一校一案”要制定学校达标规划。
二、《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是我省各级政府义务教育学校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各地要根据这一标准,在分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区域总体规划,积极启动和推进新一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力争用五年时间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达到《办学基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办学基本标准》的实施办法和本地区的规划进度。请各市于2018年6月底前将实施办法和规划进度报省教育厅。
三、遵循分级负责、循序渐进的原则。《办学基本标准》的实施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市教育局监督指导。各地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与中小学布局调整、薄弱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初中建设有效结合,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加强学校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实现本地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四、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评估体系。省级组织对市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进行评估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五、省教育厅2007年颁布的《办学基本标准》(教学基金会(2007)15号)同时废止。
安徽教育厅
2017年12月27日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办学基本标准
一、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巩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成果,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普通中小学公共义务教育,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立、建设、管理、监督和评估普通中小学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
第六条学校周围环境应当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学校不得毗邻市场、医院太平间、传染病房、高压变电站和配电站、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气源调压站、化工厂、烟花爆竹厂、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安看守所。距化学、生物、物理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校园周边200米内没有游戏厅、舞厅、台球室、网吧等营业场所。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义务教育法》。
第七条位于主要交通路线和过境道路旁的学校,应当在学校门前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并设置减速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类学校有独立的校园和围墙。普通中小学场地,包括建设用地、体育场馆、集中绿地和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小学不低于22平方米,初中不低于25平方米。
学校校园建设的总体规划应根据教学区、体育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合理布局,做到分区清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协调。
第九条学校规模适中。新建普通中小学应当根据城乡新建住宅区的规划建设规模、常住人口和出生率确定办学规模。
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制、十二年制义务教育规模不超过2500人;小学和初中每班学生人数分别不超过45人和50人;小班教学可以在条件允许的地区进行。
三.办学条件
第十条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和场地、音乐、艺术、体育、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图书等。满足教学需要。
(1)校舍
普通中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