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中,要求全省各地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注册证书(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证书等)。下同;“简称‘持证上岗’)、教育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不符合教学要求,在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应当立即停止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办学许可证;未经批准经营范围开展学科培训,擅自变更许可登记项目,擅自设立教学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责令限期整改。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无证、无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应责令其停止办学。符合《山西省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暂行规定》要求的,要责成其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许可证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并依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对已取得注册证书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无证、许可”)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其停止办学。符合《设置规定》要求的,要引导其依法进行审批,办理办学许可证;不符合《设置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在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中小学生培训。对领取办学许可证,但未取得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无证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指导其依法办理注册证书。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超教”、“提前教学”、“强化考试”等不良行为。)应坚决予以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培训的频率、内容、招生对象和上课时间应当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和竞赛,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挂钩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部分中小学要坚决查处不遵守教案、“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格追究校长和相关教师的责任;对于中小学教师,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任职资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民政、人社部门、工商(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无证无照”、“持证上岗”、“无证无照”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整顿,以及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纪律培训。“超课堂教学”、“早教”、“强化考试”,非法组织,负责治理与中小学及教师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相关的不良行为。中小学负责对每个学生的校外学科培训招生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和登记。今年6月底前,将是全面部署调查阶段,明年6月底前集中整改阶段,规范阶段
各地要畅通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完善部门工作联动、情况判断和应急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做好被取缔或整改机构现有学生的安置工作,防止办学机构逃逸,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专项治理行动报告的电话号码和邮箱,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小学要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与校外培训的作用,不要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学生校外培训的负担。全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举报电话:0351-3046932/3046303;邮箱:pxjgzxz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