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有效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市场监管)、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近年来,一些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了“应试”培训,违反了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
为迅速遏制当前突出问题,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01《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课程计划及课程标准,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书育人的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控制违反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的问题,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二.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
1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应立即关闭进行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成其依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许可证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并依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3.对于已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如果具备认定条件,应引导其申请认定;对不具备申领许可证条件的,应责令其在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不得举办中小学生培训。
4.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中“超教”、“提前教学”、“强化考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培训的频率、内容、招生对象和上课时间应当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和竞赛,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挂钩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6.坚持依法严格教育管理,坚决查处部分中小学不遵守教学计划和“非零起点教学”行为,严格追究校长和相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上课不说话,课后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
5.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并公布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存在安全隐患、不合格、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6.中小学负责对每一位学生参加学科校外培训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和登记,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第四,治理步骤
特殊待遇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全面部署和调查将于2018年6月底完成;
第二阶段,集中整改,应于2018年底完成;
第三阶段,专项监督检查,应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
第五,组织实施
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专项治理工作计划,进一步提高审批、备案、登记标准,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缩部门职责,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要畅通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完善部门工作联动、情况判断和应急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专项治理行动报告的电话号码和邮箱,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与校外培训的作用,不要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孩子校外培训的负担。
各地要积极借鉴一些地方的有益经验,及时总结本地改革情况,不断完善治理措施。教育部将牵头及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推广各地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相关部门将共同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