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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未与教师续签 海门一幼儿园被判补偿_民为贵

作者:合同 2021-05-0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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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某幼儿园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幼儿园解除合同,双方发生赔偿纠纷。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就此劳动争议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幼儿园应当对程进行经济补偿。

2004年9月,程到海门市某镇的幼儿园上班,合同每半年签一次。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2011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幼儿园不再续签。程要求幼儿园给予经济补偿。幼儿园认为程不遵守规章制度,不具备幼师资格,不应支付赔偿金。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定,该幼儿园向程支付经济补偿金4560元。幼儿园拒绝受理申请,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认为,程与幼儿园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幼儿园认为程不遵守规章制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客观上不存在程因未被分配到其他岗位而拒绝接受的情况。因此,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应依法向程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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