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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幼儿园不得另收特色教育费 9月1日起实施_德江一中

作者:海南 2021-05-08 浏览:

中南民族大学分数_德江一中

张自忠小学从海南省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保护教育工作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物价部门近日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起草了《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于5月9日至5月5日,

公办幼儿园收住宿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据记者了解,《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和半日制幼儿园以及附属小学的学前班和学前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细则》规定公立幼儿园的教育费和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私立幼儿园的教育费和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性和服务性收费管理。公立幼儿园的住宿费标准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幼儿园教育收费、住宿标准备案信息,由备案机关在政府网站集中公示。对未按规定备案或未按备案标准执行的民办幼儿园,教育部门在对其资质进行年度检查时给予“不合格”的结论,物价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不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幼儿园除了完成正常的保护和教学任务外,还可以提供家长选择的服务,以方便幼儿园的学前教育和生活。根据“家长自愿,据实收费,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可以收取服务费或代理费,但不能与保育和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服务费和代收费实行目录管理,不列入收费目录,幼儿园不准收费。

幼儿园服务收费和代理收费应经儿童家长书面同意后实施。收费通知应在收费前发给儿童家长,收费后应出具声明或合法票据,家长应接受监督。

幼儿园不得另行收取特色教育费

《细则》规定,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图书等费用,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教学费、住宿费、服务费和代理费除外。

幼儿园不得以开设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儿童家长单独收费,不得向儿童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赠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以任何名义。

幼儿园对入园儿童可收取月费或学期费,跨学期不得提前领取。

入园后退转园学生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退

儿童入园后因故退休(转学)到园的,幼儿园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教育费用,退还儿童家长提前收到的教育费、住宿费、伙食费等部分费用。具体退款方式如下:教育费、住宿费按月退,餐费按日退。其他费用的退款由家长和幼儿园协商确定。公园内实际时间的起点为开园日,终点为办理出园手续的当天。一个学期按5个月算,一个月按30天算,一个月按孩子在公园不到30天算。

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的保教费按50%比例减免

各级幼儿园应建立学费减免制度。根据《海南省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应从业务收入中提取3%的资金,用于减免教学费用和设立适龄“三类儿童”特殊困难补助。

公立幼儿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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