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上午《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交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条例》在责任制度、监管机构建设、监督执法方式、责任追究和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调整。《条例》明确指出,学校、幼儿园等教学单位和科研机构应确保教学、科研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并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除正常的教学活动外,学校和幼儿园不得组织学生从事任何形式和任何目的的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品的活动,不得将正常的教学场所作为生产、经营、储存或者停放危险品的场所。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正常使用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或者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
安徽拟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让学生接触易燃易爆物品
作者: 2020-04-0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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