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作者: 2020-04-03 浏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机构:为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促进各地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督导,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和幸福成长,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等制定《幼儿园工作规程》。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教育部2017年4月18日《幼儿园办学行为监督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监督评估体系,促进各地加强和改进幼儿园管理,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儿童健康快乐成长,根据《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幼儿园的监督和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评估促建设。督促各地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引导幼儿园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托幼教育质量。(2)客观性和公正性。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监督和评估程序透明,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3)注重实效。加强督导评估结果的应用,为幼儿园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督导机构对为3-6岁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的幼儿园(班、点)的督导评估。监督和评估应集中在薄弱的幼儿园。第四条监督评估周期为3-5年。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在一个周期内至少对辖区内的幼儿园(班、点)进行一次督导评估。第二章监督评估的内容和方法第五条监督评估以《教育督导条例》为基础,重点关注园区条件、安全健康、保护教育、教职员工、内部管理五个方面。(一)办园条件:主要检查幼儿园的资质、经费、规模和班级规模、场地、设施、教具、书籍等。(2)安全与健康:主要检查幼儿园安全与健康体系、膳食营养、卫生与消毒、健康检查、疾病预防与控制、安全教育、安全风险控制、校车及使用等。(3)保护性教育:主要考察幼儿园教育理念和目标、教育内容和形式、教育计划和方案、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师生关系等。(4)人员:主要考察幼儿园园长、教师、护士、医护人员、厨师等人员的数量和资格,人员的专业成长,师德建设,权益保护。(5)内部管理:主要考察幼儿园组织、管理机制、资金管理和使用、招生、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等。第六条监督评估的方法主要有现场观察、问卷调查、讨论访谈、数据获取和数据统计等。第三章监督评估的组织实施第七条监督评估由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第八条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按照评估周期,制定县(市、区、旗)幼儿园运行督导评估工作计划,指导幼儿园进行自我评估,实施幼儿园运行督导评估。具体程序如下:(1)发布监督评估通知。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督促和指导幼儿园进行必要的整改和复查。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对幼儿园的督导评估情况,形成督导评估报告,报市教育督导机构。第九条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所辖县(市、区、旗)幼儿园运行督导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幼儿园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县级有关部门加强对无证幼儿园的监督和分类管理,整改后发放符合相应标准的许可证,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障儿童安全健康基本要求的予以取缔。总结全市(地、州、盟)幼儿园办学行为监督评估工作,形成市级幼儿园办学行为监督评估报告,并向省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第十条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省(区、市)《幼儿园工作规程》,对省(区、市)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抽查,督促市、县教育督导机构按要求开展督导评估工作。总结全省(区、市)幼儿园监督评估工作,形成省级幼儿园管理行为监督评估报告,并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国家督学和专家对部分省(区、市)幼儿园运行督导评估进行“双随机”专项督导,随机选择督导对象,随机选择督导人员。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项督导情况、省级幼儿园管理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及相关数据和信息,形成国家督导评估报告。第十二条各地可引进合格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第四章督导评估结果第十三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向社会发布幼儿园运行督导评估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和加强幼儿园管理的依据。第十五条各地要按照本办法,对以督导评估为幼儿园经营规范的幼儿园,特别是薄弱幼儿园,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和支持,及时总结和推广幼儿园经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第十六条督导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幼儿园年度检查、等级确定和幼儿园园长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五章补充规定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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