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作者: 2020-04-07 浏览:
北京,4月28日(记者张晨)“校园应该是最阳光和最安全的地方。”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工作做出部署。《意见》强调,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它关系到教师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针对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难点问题,要进一步整合各种力量,加强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深化改革创新,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律保障、科学体系、全面规范、责任明确的科学、全面、规范、清晰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切实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确保校园安全有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保障。《意见》指出学校安全风险防范体系有待完善。完善学校安全教育机制,把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努力提高学校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结合,全面融入国民教育体系。我们将从小在学生心中树立尊重生命、维护权利、尊重差异和基本安全知识的意识。完善学校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和认证体系,严格控制学校使用的涉及学生安全的设施、教学仪器、建筑材料和体育器材的质量。加强校园综合管理,探索和实施校园区域性学生安全体系。完善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体系。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并及时向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意见》需要健全的学校安全风险控制机制。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学校要明确安全是办学底线,落实校园安全校长负责制,完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责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学校应积极组织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培养学生强健的体魄。在校期间,学生将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并根据情况在学校门口设置硬防撞设施,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各类中小学课外活动、各类以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培训机构和课外班级等。由当地政府统筹承担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并督促主办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每所学校至少应有一名专职保安或经过专门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凡因校园工程建设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经查实,应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为进一步完善警校合作机制,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应在信息沟通、应急响应等方面加强合作,完善联动机制。《意见》明确表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学校日常安全管理的责任。卫生和计划生育部
综合管理、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城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对校园周边相关商务服务场所和商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在学生安全区域,消除安全隐患。关于学生欺凌和暴力,《意见》特别强调建立有效的机制来预防和控制学生欺凌和暴力。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欺负和暴力的早期发现、预防和应对指导手册,建立专题报告和统计分析机制。学校应切实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为学生设立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尽早发现、干预和制止欺凌和暴力行为。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宽容而非放纵的原则,对严重暴力犯罪的学生予以关心和严格控制。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处理案件。特别是,如果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学生,形成积极的教育效果。教育部门要完善校园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意见》指出,为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和学校重特大事故的应对机制,当地政府应首先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动员、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开展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及时应对社会关注。完善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学校和有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如果学校没有责任,它应该澄清事实并及时解释,以避免学校不应承担的责任。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制止围堵学校、殴打和侮辱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学校骚乱”。《意见》明确指出,各地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把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 定期研究并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或措施,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各司其职、共同管理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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