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提出: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保证学生必要的睡眠时间。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不得开设或者占用体育课。
为了确保学生有足够的锻炼时间,草案要求学校组织课外体育活动,将其纳入教学计划,纳入作息时间表,与体育课程内容相衔接,并确保学生每天在校园内有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
中小学应全面推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早上安排不少于25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在没有体育课的日子,中小学应该组织学生在下午课后参加集体体育锻炼。体育科目列入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并取得学位的学生,应当按照规定完成体育课程的学分,达到课程标准的要求。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保证学生必要的睡眠时间。除课外活动外,小学生的强化课不应超过六小时,初中生不应超过七小时,高中生不应超过八小时。
草案规定,学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具体来说,33,360小时的体育和健康教育将被削减或转移。不按规定保证学生在校体育时间的;学校体育场馆改作他用,或者学校体育设施不按规定向学生免费开放的;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组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或者组织测试但测试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山东省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条例(征求意见稿)
本条例所称学生,包括在依法设立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院和大学(含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习的受教育者。
体育活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的建设应充分考虑不同学生群体的需求。
第十一条学校组织者应当建设学校体育场馆,并按照标准配备体育器材和器材。
学校应建立场馆、设备和器材的管理制度,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学校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学校不得将体育场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全年免费或优惠向学生开放,公共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放收取费用,每月应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学校应当在公共假日、法定假日、寒假和暑假以及非教学时间向学生免费开放体育设施。
文化和体育
中小学应全面推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早上安排不少于25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在没有体育课的日子,中小学应该组织学生在下午课后参加集体体育锻炼。
遇有极端天气或严重污染天气,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减少或停止户外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测试,确保测试数据准确、完整,科学、合理地使用测试结果。
如果学生有特定的体质、特殊疾病或残疾,不适合参加身体健康测试,他可以申请暂停或免除参加学生的身体健康测试。
第十六条体育科目纳入初中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并取得学位的学生,应当按照规定完成体育课程的学分,达到课程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对体育的兴趣和特长,引导和鼓励学生掌握至少一项体育技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体育等部门应当定期召开学生综合运动会。
学校应在每个学年举行全校性的学生体育比赛,并经常开展基于班级和社团的体育竞赛。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者应当根据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专职体育教师。
体育教师承担的工作,如早操、课间体育活动、课外体育活动、运动队训练、体育竞赛和学生体能测试,都包括在教师的工作量内。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制定体育风险防控体系和体育伤害事故处理计划。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时,应当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场地、设备和器材的安全可靠,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保险,鼓励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和营养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对学生进行疾病预防、科学营养、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健康行为和卫生习惯。
学校不得削减或占用健康教育时间。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卫生(保健)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校医院或者卫生部门。
鼓励学校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做好学生伤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检查制度,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学生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完成学生健康检查后进行个人和团体健康评估,提出改善学生健康状况或者进一步检查的建议,并向学生、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反馈。
学校应将学生体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配合相应的干预或预防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学生体检结果和可能涉及隐私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做好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相关调查和处置工作。
学校不得隐瞒、拖延或谎报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身心特点、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开展性健康教育。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室内和校园应当全面禁烟,禁止在高等学校建筑内吸烟。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营养干预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学生营养知识的研究和宣传,引导学校和家长为学生提供科学合理的营养膳食。
学校和家庭应该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以确保均衡的营养摄入,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三十一条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有关标准修建学校食堂,并配备齐全相关设备。直接接触进口食品的食堂餐饮服务人员应当进行年度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鼓励学校食堂配备营养师。
不具备食堂建设条件和餐饮需求的学校,应通过招标选择有资质的集中餐饮配送单位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
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学楼、体育馆、设备、环境噪声、照明、通风、照明、采暖、制冷等教室和宿舍的环境质量以及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为学生提供充足、安全的饮用水。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保证学生有必要的睡眠时间。除课外活动外,小学生的强化课不应超过六小时,初中生不应超过七小时,高中生不应超过八小时。
中小学应在每学期开始时设立公开课和教学计划,并接受全程监督。
第三十五条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年级考试和竞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学生家长应当树立健康第一的观念,培养孩子良好的饮食习惯,保证孩子的营养和睡眠。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适合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家长应当及时告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