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中小学生校外服务是帮助家长解决不按时接孩子困难、保障学生安全、方便群众的重要举措。这是一项民生工程,响应社会关注,全面落实政策,解决中小学生校外负担过重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教育服务能力,使人民有更多的成就感和幸福感。
各地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中小学生课外服务的意义,增强“满意育人”的思想和操作意识,切实承担课外服务的责任,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家长需求,积极构建课内外结合的良好教育生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课外服务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课后服务可以主要通过财政投入来提供。在确实没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学校可以支持,家长可以合理地分担运营成本,而不是为了盈利。
(2)坚持公共服务。开展校外服务的学校应当公开,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费用标准、第三方机构等事项,积极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3)坚持自愿选择。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外服务取决于学生和家长的自愿选择。中小学开展课外服务工作,要事先征求家长和教师的意见,并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学校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学生参加课外服务。如果学生选择校外参加课外服务,学校应提醒家长选择有资质、有保证的课外服务机构。
(4)坚持安全第一。要建立安全机制,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三。服务安排
(1)服务范围。课后服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2)服务时间。课后服务时间一般为周一至周五下午,从正常课结束到18:00,具体时间由当地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中小学应当保证教育教学任务在正常上课时间内完成,按时上课和下课,课后服务时间不得延长。
(3)服务的客户。课后服务的对象是我们学校的学生。优先考虑残疾儿童、留守儿童、农民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急需服务的中低年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应该减免。
(4)服务内容。课外服务的内容应遵循教育和学生成长的规律,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增强学生体质,发展学生兴趣和特长,防止和避免零碎的学习和锻炼时间。学生可以被安排在一个集中的时间阅读、体育锻炼和发展艺术技能。学生的综合素质还可以通过科普活动、创新教育、娱乐和游戏、拓展训练、社区和兴趣小组活动以及观看适合儿童的电影来发展。可以向有学习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咨询和帮助。鼓励中小学校联合组织开展学生综合实践活动和校外活动。学生也可以组织到附近的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严禁将课后服务改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严禁在课后服务期间补课。
(5
(a)加强沟通和协调。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争取财政和政策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人民和社会组织等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建立沟通合作机制,统筹各种资源和需求,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逐步构建学校、校外活动场所、社区、校内外社会组织有机结合的课余服务体系,确保安全、稳定、公众满意。
(2)实施财务担保。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经费保障,建立健全校外服务体系,立足县域统筹,探索建立多元化校外服务经费共享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共同推进校外服务,完善校外服务经费管理办法,对校外服务人员实行合理报酬。
(3)加强监督管理。学校应当制定开展课外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校外服务备案制度,加强对校外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将校外服务纳入中小学评估体系,并定期对学校及相关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个负责课外服务的人。家长是课外服务的重要责任方和参与者,在课外服务中共同承担学生的监护责任。对非法和任意收取课外服务费用的责任人将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四)确保安全。各地要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安全责任制,探索建立有效的安全责任界定、责任落实、事故处置和纠纷解决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安全责任,审查学校提交的实施措施。学校和事业单位要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加强师生安全教育。
加强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严格的考勤、监督、换班制度和应急预案措施。学校组织校外课外服务,应加强与公安、交通、卫生、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有效排查和处理交通、场馆、消防、食品卫生、公安等方面的隐患,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5)加强宣传和指导。各地和中小学校要加强校外服务的宣传,加强积极引导,及时总结校外服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校外服务的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生效,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