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学术条件和教材制定教学计划,严格实施教学进度,加大课程改革和整合力度,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一年级新生应开展“零起点”教学,根据学生的认知能力进行有效教学,不忽视学生的差异,不追赶进度,不增加难度,不随意提高教学和评价要求。
3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报告学校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和教学进度的执行情况。
4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学校建立作业研究、规定和年级作业集体设计制度。学校要将工作量控制纳入学校日常管理,明确岗位研发、审核、总量控制等方面的责任人,积极推进选拔、分层等岗位布局改革,建立按年级、班级、学生完成作业时间协调公布不同学科工作量的制度。
5.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作业,其他年级书面作业总量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初中生每天的书面作业总量应控制在1.5小时以内。鼓励灵活的作业和体育锻炼。
6.严禁安排惩罚性作业,不要把作业变成家长作业。应该要求学生抄写指定的作业。鼓励教师安排注重促进应用和学生自我体验的实践作业。
7.老师要认真批改作业,不要要求家长批改、检查、签老师布置的作业。指导学生减少携带书籍,减轻书包重量。
8.科学安排和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小学和初中的走读生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和7小时。小学统一教育教学活动安排不早于8: 30,初中不早于8:00,不占用学生自习和午休时间。走读生不允许参加晚自习,寄宿生晚自习结束时间不迟于21336030。
9.科学保障学生睡眠时间。小学生和初中生的睡眠时间分别不得少于10小时和9小时。
10.严禁学校组织、要求、推荐学生参加有偿辅导班。严禁学校和校外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为校外机构有偿辅导班、学科竞赛、考试(考)提供场地、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11.严禁在职教师组织、要求、推荐、诱导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有偿辅导班。严禁在职教师参加校外机构或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组织的有偿辅导班。严禁在职教师为校外机构或他人介绍学生和提供相关信息。
12.学校要办好家长学校,沟通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引导家长从学生身心健康出发,理性关注学生学业水平,合理规划学生校外时间,切实改变“学校负担减轻,家庭负担增加,学校负担减轻,校外负担增加”的现象。
13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积极探索考试评价制度的改革,并采用考评
15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清理各类学校评估和评价标准,严格控制考试成绩、学业质量监控结果的比例,并在评估和评价中进一步研究学校和教师。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入学考试指标,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入学考试成绩和升学率。
16.禁止学校以家长微信群、qq群等任何形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排名。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禁止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排名。
17.禁止义务教育学校举办或者委托培训机构举办任何形式的与入学挂钩的选择性考试、测试或者资格赛;禁止组织和动员学生以各种名义参加各种社会机构组织的各种学科竞赛。禁止学校将“奥运会”、“中国运动会”等学科的竞赛成绩与初中开学挂钩。
18 .坚持“一主一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或强制学校、学生和家长购买或捆绑购买任何补充教材,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或出售任何补充教材。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向学生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教学指导材料和报刊杂志;不得统一要求家长为班级、作业等教育教学活动购买电子设备或付费软件,引导学生合理控制使用移动终端的时间。一次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分钟,小学生一天累计使用时间不超过60分钟,初中生不超过100分钟。
19.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减负”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设立“减负”举报电话,定期开展检查指导,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加强市、区(市)、县三级监管,将减负工作纳入义务教育专项检查,规范办学行为。
20.完善问责制。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不力、问题突出的,由市教育局给予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扣除年度目标考核分数,取消评优先评优资格,限期整改。学校违反规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和校长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限期整改。个人违反规定的,由学校、单位或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评优先评资格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