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市、县评价方案和学校评价规则保持相对稳定,初中学生在校三年,原则上不对评价结果的调整产生较大影响;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将调整结果及时告知学生和家长。调整后的内容不应影响调整前确认的评价结果。第十三条在实施过程中,因高等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教育的发展、学生的成长和学校的实际变化,确需修改和调整评估方案和评估规则的,应当征求教师、家长和学生的意见。修改后的初中评价规则必须经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再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初中生综合素质测评规则在学校正式文件下发后实施。第四章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评价规则的论证和批准第十五条各县(区)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由市综合素质评价指导监督委员会论证、批准并备案。第十六条初中评价细则由县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进行论证、审批、备案。第十七条初中将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公布经批准的评价规则,并上传至“阳泉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平台”。第五章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政策表述第十八条初中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细则》作为高一新生入学课程,让学生从进入高一开始就明确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和要求。第十九条初中进入第一年,应当通过第一节课、家长会和给家长的信等方式,利用和办好家长学校,向家长宣传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计划的目的、意义、内容、程序和要求。评估方案和细则如有修改和调整,初中应及时通知学生的所有家长。第六章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第二十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定相关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综合素质评价,并负责本地区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日常管理。第二十一条初中校长是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校级领导负责全校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并明确负责的部门和人员。如果责任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因故需要更换,学校应组织工作交接和衔接,并对新人员进行培训。第二十二条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严格规范参与教师评价的行为,严禁徇私舞弊。第二十三条初中建立以下工作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1)评价规则的修订和审批制度;(二)评价结果公示和备案制度;(三)举报投诉、研究处理制度;(四)转学复学评估制度;(五)廉政制度和纪律措施。第七章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等级比例及奖励指标的分配第二十四条日常评价结果的呈现方式由初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量化的评价内容可以采用量化的评价方法,难以采用量化评价方法的评价内容可以采用现实描述和定性评价。第二十五学期评估和毕业评估
第八章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公示、审核和备案第二十八条每学年开始,初中将向学生、家长和教师通报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和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的组成和职责,以及综合素质评价计划。第二十九条每学期综合素质测评结束后,初中在班级、校园醒目位置和学校网站上公示学生的学期测评成绩,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三十条公示无误后,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具体形式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阳泉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形式呈现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记录,经审核人签字、学校盖章后归档。学生、教师、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可以查看评估文件的相关内容。评估档案应当作为学校档案管理,至少保存三年。第三十一条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各初中应当按班级和学校对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总结和审核,并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第三十二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初中提交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审查并记录。审核要点:(1)上报人数;(二)各等级比例(含奖励指标);(3)毕业时上报的每学期评估结果与每学期上报备案结果的一致性;(4)上报纸质资料与信息平台的一致性;(5)学生登记号和姓名与学生登记系统信息的一致性;(六)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三十三条学生学籍发生变化的,评估档案随学籍档案一并移交,学期评估结果由原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第九章市外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认定第三十四条市外转入我市学校的学生,由县级教育局审核盖章后,转入学校建立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如果其他城市的学校没有建立综合素质测评档案,则由学生本人向转学学校提供相应的材料,由转学学校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成绩进行测评(转学前最高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得超过B等)。),并为他们建立综合质量评价档案。第十章休学复学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与确定第三十五条对休学复学的学生,家长、医院和其他有关机构应当提供休学期间的身体状况和表现,并记录在学生评价档案中。第十六章XI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投诉与仲裁第三十六条市、县、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投诉与仲裁制度。学生和家长可在评价结果公示后7日内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举报或投诉,学校应在10日内给予学生明确答复;如对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县(区)综合质量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申诉,县(区)应在10日内给予仲裁;对仲裁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综合质量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申请复议,市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学生或家长在得知本学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后一个月内会被称为仲裁期,一个月后不提出申诉,则视为认可测评结果。第三十七条县(区)和学校应当详细记录所有举报和投诉,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或投诉人反馈。如果有任何变化
第三十九条县级综合素质测评指导督导委员会每学期定期或随机对初中生综合素质测评进行督导,共同研究初中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手段、方法和要求,以指导初中科学合理地实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主要监督评估方案和细则、学生档案、日常评估、最终评估、公示等实施情况。第四十条县级综合质量评价指导监督委员会每学年对初中综合质量评价进行监测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教育综合监督评价。第四十一条初中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应当对各班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价,充分了解各班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相关情况,及时发现班级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第四十二条建立定期培训交流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初中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或者组织交流。市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全市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培训和交流。第四十三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县市的综合素质评价进行监督和评价,其结果纳入各县(区)教育综合监督评价。第十三章违纪行为的处理第四十四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初中应当对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的人员建立信用记录,并分别与相关人员签订责任书。第四十五条因注意力不集中、操作不规范、结果使用不正确等原因造成错误的。在教育督导评估中增加扣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六条对违反程序、非法经营、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撤销教育荣誉称号。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师德考核等相关规定执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撤职,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视情况而定;属于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初级中学应当在此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县(区)和本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规则。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